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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金鹏说法】选择应诉机构 节约诉讼成本

 

  在笔者近日代理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,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问题,如果能解决好管辖问题,则可便利诉讼,并能为委托人降低诉讼成本。
一、案情简介
  原告为公司甲,被告为自然人乙,笔者系原告甲公司之代理人。 被告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,与甲公司签订有《保密协议》,该协议约定“乙方(即被告)在公司工作期间开发的技术,开发市场的客户资料,撰写的商业资料,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,收发的传真、电子邮件、有价值的电话、会议记录,甲方的财务资料,公司经营状况均是公司资产秘密,乙方无论在职与非在职,都不能向第三方泄露。”并约定“乙方(即被告)如有违约,一经查证,最低要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五十万元。”被告乙离职后,违反前述《保密协议》的约定,将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公司客户信息、员工资料、公司经营模式、公司项目合同等公司商业秘密在其QQ空间中予以公布,并写明将向有需要者出售。甲公司发现后,为维护合法权益,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的相关责任。
二、本案涉及到的管辖问题及解决方案
  本案当中,一方面,乙违反了与甲公司签订的《保密协议》,构成违约,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;另一方面,乙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,构成了侵权,应按照相关法律承担侵权责任。
 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,首先面临的是法律关系的选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以下简称《民事诉讼法》)第二十八条规定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被告乙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侵权行为,从原告甲公司的角度很难证明乙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,如果选择侵权关系的角度进行诉讼,则管辖地较难确定,此外,侵权引致的损失也难以证明。
  鉴于此,笔者决定按照合同之诉的思路进行代理。首先,笔者组织了相关证据链,足以证明QQ空间系属于被告乙;其次,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选择管辖法院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“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因此,合同之诉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。被告住所地在H省,如果赴被告住所地立案,将增加委托人的诉讼成本。从合同履行地的角度考量,乙是在离职后违反了在职期间签订的《保密协议》。在职期间,《保密协议》的履行地可以说是公司住所地,但是乙离职之后,《保密协议》的履行地是在哪里呢?是不是乙到哪里,履行地就在哪里?从《民事诉讼法》的立法精神看,这一推断不能成立。那么,该案是否只能在被告住所地H省的法院立案呢?本着为委托人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,笔者尝试从劳动法律的角度来解决本案的管辖问题。笔者先赴甲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以违反任职期间的约定并侵犯商业秘密为由,申请劳动争议仲裁,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拿到了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理由为“本案请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,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,故本委依法不予受理。”且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载明“因前述事由不予受理的,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笔者遂持该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及诉讼材料赴甲公司住所地的某人民法院,该人民法院以劳动合同争议为案由受理了本案,虽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额为五十万,但因案由为劳动合同争议,因此依照相关诉讼收费办法,仅收取诉讼费十元。
  至此,该案的管辖问题得以顺利解决,既便利了诉讼,又降低了诉讼成本。


作者:杨亮律师,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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